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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:涉煤价格违法行为最高罚500万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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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发改委:涉煤价格违法行为最高罚500万元 |
国家发改委网站4月8日公布的《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》中指出,将组织对重点省份开展涉煤价格专项检查,对于涉煤价格违法行为,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。
这份发布于3月28日的通知重申,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,稳定煤炭价格对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。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,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。 通知要求,各地、各部门及相关企业切实抓好电煤价格调控工作。各煤炭和电力企业不得把合同煤兑现量与市场煤购买量挂钩,不得通过降低煤炭质量等方式变相涨价,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。 发改委指出,要努力保障电煤稳定供应。各产煤省(区)要努力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;不得分割市场、限制煤炭出省;优先组织、安排重点电煤合同的请车和装车,重点保障华中、华东等电煤供应偏紧地区的电煤供应和运输。 同时,煤炭产运需企业要严格执行电煤合同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煤收费进行认真清理。重点清理在煤炭生产、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收费和基金,违规收入收缴中央财政。 发改委强调,要严肃查处涉煤价格违法行为,组织对重点省份开展涉煤价格专项检查。重点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、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,通过降低煤质、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,以及串通涨价、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。 通知还指出,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煤炭企业,要依法收缴违法所得,并处以五倍以内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,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。并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,并通报批评,公开曝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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